| 公司常因擴大營業或相中其他辦公地點,在百忙之中遷移,也別忘記在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登記,以免被國稅局查獲,最高可處以1.5萬元以下罰鍰。
南區國稅局指出,轄內甲公司遷離原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,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,經國稅局查獲,除通知限期補辦外,並處以罰鍰。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,主張公司還在營業並無違法。
南區國稅局復查結果認為,甲公司登記的營業地址已經遭法院拍賣給乙君,也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,而乙君並未與甲公司訂定租賃契約,原地址沒有堆放任何存貨及辦公設備,顯然甲公司已非於該址營業,卻未於營業地址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,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登記,因此維持罰鍰原處分。
南區國稅局人員提醒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,公司遷移原登記營業地址卻繼續營業,未於營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,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,一旦被國稅局查獲,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,還將處以1,500元以上、1.5萬元以下罰鍰;不過已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,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,所以必須多加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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